学习《新法》
发布日期:2020-05-25
一是全面推行发行注册制度。
二是显著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大幅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同时,新法对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做了完善。如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三是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四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五是完善交易制度。优化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化交易实名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账户从事交易;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规定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交易所防控市场风险、维护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等。
六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行政许可。包括取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从事业务的监管方式,将资格审批改为备案;将协议收购下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由经证监会免除,调整为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等。
七是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规定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的集中交易;明确保荐人、承销的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提高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处罚幅度,由原来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五倍的罚款,提高到十倍,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服务业务等。
八是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将交易场所划分为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三个层次;规定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交易场所可以依法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明确非公开发行的,可以在上述交易场所转让;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全国性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管理办法等。
九是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明确了证监会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市场风险的职责;延长了证监会在执法中对违法资金、的冻结、查封期限;规定了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采取监管措施的制度;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市场诚信档案制度;完善了市场禁入制度,规定被市场禁入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交易等。
十是扩大法的适用范围。将存托凭证明确规定为法定;将资产支持和资产管理产品写入法。